「本文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叶慧萍本报记者高敏 本报讯业主“喜提”新能源车,物业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予配合安装充电桩,无奈之下,业主告上法庭。近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原告业主的诉请予以支持。 家住黄岩某小区的沈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他拿着一张《台州市现有居民区停车位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请物业公司盖章确认车位权属。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 沈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沈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符合绿色生态环保理念,其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履行。最终,黄岩法院对沈先生的诉请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沈先生已用上了充电桩。 经办法官表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其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案涉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原告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 原告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原告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备的充电桩。 沈先生购买了地下车库停车位后,自年开始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的物业费。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义务还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故沈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予以履行。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生事物,配套设施、管理流程尚不完善,但不应因噎废食,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政策方向。 另外,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被告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本案中,被告仅从自身管理等角度考虑,未顾及业主相关权益,未倡导保护生态环境之理念,这种行为不应提倡。 此外,记者也了解到,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通知中也提及,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内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从加强规划布局、移动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加强设备运维、提高供电保障等方面推动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相信随着居住社区充电桩建设日臻完善,诸如沈先生遇到的此类难题会越来越少。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pgzp/645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