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12日,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也是该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适用《民法典》判决的“第一案”。 案件经过 王某甲与王某乙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某。年5月,王某甲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年5月29日,台前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敬互爱,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予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 年1月4日,王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月12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婚后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王某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从有利于家庭回归和睦以及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出发,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自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不满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为婚姻观念变化、生活压力上升、法律意识提升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纠纷。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具备法定离婚理由,主要是依据刚刚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法定离婚事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强化了分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如果已经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再次提起离婚,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应当准许离婚。该案中,王某甲与王某乙的婚姻状态仍存在维系下去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离婚。(张峰利通讯员刘伟白丽娟)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p/pgzp/6368.html |